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艳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726********432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726民初194号
案号
(2021)辽0726执47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黑山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邢艳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偿还原告冮丽娜欠款40000元及利息(其中以本金10000元为基础,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9月13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10000元为基础,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0月30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借款还清之日止;以本金20000元为基础,逾期利息按月利率2%计算,从2019年12月1日开始计算至实际借款还清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书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00元(已减半收取),由被告邢艳华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锦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黑山县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7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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