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黎斌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1********1519
执行依据文号
(2021)赣0302民初815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216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柳利萍、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77403.93元;2、被告柳利萍、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支付截至2020年5月14日按年利率24%计算的借款利息和逾期付款滞纳费15848 元,后续利息和滞纳费以未还借款本金为基数按综合年利率不超过24%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被告柳利萍、黎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向原告中银消费金融有限公司赔偿本案支出的律师费5160元;4、若被告未履行上述判决所确定的债务,则原告有权对被告黎斌、柳利萍提供的抵押房屋(赣(2019)上栗县不动产证明第0000540号《不动产登记证明》所记载房屋)折价、拍卖或变卖所得价款按《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九十九条所规定的清偿顺序在抵押担保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165.04元,由被告柳利萍、黎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8-04
发布时间
2021-09-1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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