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解家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103********092X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辽1122民初1608号 |
案号 |
(2021)辽1122执112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艳霞、尤印柏共同偿还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900,000元及所欠利息(至2021年5月17日利息548688.85元;从2021年5月18日起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以490万元本金为基数,按月利率11.5计算逾期利息),此款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二、如果被告张艳霞、尤印柏未按前款规定的期限履行偿还借款本息义务,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可以对被告盘锦市大洼区尤氏鹤王温泉度假城抵押的位于盘锦市大洼区大洼街道振兴社区不动产权证号为辽(2019)大洼区不动产权第0002897号至(2019)大洼区不动产权第0002904号、辽(2019)大洼区不动产权第0002908号的九处商网折价或者拍卖、变卖所得价款在前款确定的债务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游张缘、解家佳对原告盘山安泰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就前款规定的抵押物优先受偿后不足的部分,共同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在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张艳霞、尤印柏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49,941元,减半收取24,971元,由被告张艳霞、尤印柏负担,由被告盘锦市大洼区尤氏鹤王温泉度假城、被告游张缘、解家佳承担连带责任。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山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07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