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宋伟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70825********00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鲁0883民初685号 |
案号 |
(2021)鲁0883执306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山东佳益丰工贸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返还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借款本金2000万元,利息643013元二、被告宋伟刚、郭淑贤对上述借款本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三、驳回原告中国工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邹城支行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72507元、财产保全费5000元,由被告山东佳益丰工贸有限公司、被告宋伟刚、郭淑贤承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邹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