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 失信被执行人 | 郭政强 |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2701********0014 |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1221民初71号 | 
| 案号 | (2021)桂1221执232号 |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陈波、郭政强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十日内共同归还借款本金150 000元、利息74 929.51元给原告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南丹县支行(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1月6日,从2020年1月7日起至全部还清之日止以尚欠的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0.28%计付罚息);二、被告莫魏铭、符贵仁对陈波、郭政强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本案案件受理费4 674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陈波、郭政强共同承担。 |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 执行法院 | 南丹县人民法院 | 
| 省份 | 广西 | 
| 立案日期 | 2021-04-12 |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