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张龙祥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2123********1015
执行依据文号
(2021)粤0111刑初1324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227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张龙祥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五个月,并处罚金一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1年1月9日起至2022年6月8日止,罚金自本判决生效第二日起五日内缴纳)。二、责令被告人张龙祥向被害人何镜云退赔人民币1858元、向被害人洪亚恩退赔人民币320元、向被害人卢春秀退赔人民币2344元、向被害人冯灵莉退赔人民币107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15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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