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马峰贵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25********45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81民初2524号 |
案号 |
(2021)闽0981执17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马峰贵、黄清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130000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8年9月21日的利息为32019.35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实际还款之日止);二、马峰贵、黄清妹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赔偿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费2000元、公告费260元;三、马细福、福安市溪柄佳兴农业融资担保有限公司在债权本金最高余额130000元及相应利息、实现债权的其他费用范围内对上述判决确定的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马峰贵、黄清妹追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8-03 |
发布时间 |
2021-09-15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