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何胜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1221********065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桂1221民初555号
案号
(2021)桂1221执4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准许原告何胜明与被告兰志平离婚;二、婚生女何佳琳(2009年6月16日出生)、何佳倩(2012年12月19日出生)、婚生子何佳洪(2014年3月6日出生)由被告兰志平抚养并随其生活,原告何胜明从2019年6月开始每月25日前支付三个子女每人每月生活费350元,教育费、医药费两人凭发票各承担一半直至三个孩子各自年满18周岁为止。原告何胜明在不影响子女正常学习生活的情况下,可以随时探望何佳琳、何佳倩、何佳洪;三、原告何胜明于本案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三个孩子的教育费5488元,医药费965.72元给被告兰志平。案件受理费300元,减半收取150元,由原告何胜明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丹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5-24
发布时间
2021-09-15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被执行人无正当理由拒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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