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沈阳泽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912101********8D4P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津0115民初5054号 |
案号 |
(2021)津0115执194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原告沈阳泽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董友2019年12月工资5578元;二、原告沈阳泽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董友2019年3月14日至2019年12月31日期间未签订书面劳动合同二倍工资差额57224元;三、原告沈阳泽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董友2019年度防暑降温费672元;四、原告沈阳泽春劳务服务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支付被告董友解除劳动合同补偿金6358元。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天津市宝坻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天津 |
立案日期 |
2021-05-10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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法定代表人 |
赵军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210181MA0YEN8D4P |
登记机关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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注册地址 |
辽宁省沈阳市新民市新华路48号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