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贺飞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2829********001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豫0184民初7436号 |
案号 |
(2021)豫0184执440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方霍霍、贺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代为向河南新郑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港区支行支付的贷款本金及利息共计317 934元,并自2018年12月13日起至实际还款之日止按照年利率为6%的标准向原告支付该款的资金占用费;二、被告方霍霍、贺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违约金55 700元;三、被告方霍霍、贺飞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支付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律师代理费6400元;四、被告苗华涛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霍霍、贺飞追偿;五、被告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对本判决第一、二、三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其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方霍霍、贺飞追偿;六、驳回原告郑州银合汽车销售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为7540元,减半收取为3770元,由被告方霍霍、贺飞、苗华涛、平顶山市大路物流有限责任公司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郑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8-02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