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何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902********201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904民初524号 |
案号 |
(2021)辽0904执41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何波、王虹莉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阜新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太平支行贷款本金人民币1333359.71元,利息、罚息30012.36元(利息、罚息暂计至2020年3月26日)。自2020年3月27日起以本金1333359.71元为基数,按年利率8.15625%计付逾期利息至全部付清给付之日止;二、被告张秋良、常晓萍、王旸、吴春艳作为抵押人在被告何波、王虹莉不承担清偿责任时,在抵押物范围内承担责任;二、原告中国农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阜新海州支行对位于细河区工业街11-1门(房产证号阜房权证细河区字第2011030070号,建筑面积228.17平方米)房屋、位于海州区大众路22-203(房产证号阜房权证海州区字第2011001689号,建筑面积63.50平方米)房屋、位于太平区红树五街1-3号1单元301(房产证号阜房权证太平区字第2010016727号,建筑面积115.56平方米)房屋、位于海州区利民街40-602(房产证号阜房权证海州区字第2015018136号,建筑面积141.01平方米)房屋、位于海州区滨河路1-302号(建筑面积138.25平方米)房屋享有优先受偿权。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070元(原告已交纳),由被告何波、王虹莉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阜新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阜新市太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5 |
发布时间 |
2021-09-16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其他规避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