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鲁龙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42224********101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宁0104民初1929号
案号
(2021)宁0104执32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银川兴庆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与被告鲁龙刚签订的《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合同编号:2015年个住字0613号);二、被告鲁龙刚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七日内偿还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借款本金185895.27元,支付利息4929.37元,并按照《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个人二手住房贷款合同》约定的利率标准继续支付自2020年5月14日至本判决确定的还款之日的利息;三、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银川市金凤支行有权对被告鲁龙刚提供抵押的被告鲁龙刚名下位于宁夏回族自治区银川市金凤区五里湖畔39号楼2单元303室房屋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所得价款优先受偿;四、被告齐桂花对被告鲁龙刚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齐桂花承担清偿责任后,有权向被告鲁龙刚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计2095元,由被告鲁龙刚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银川市兴庆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宁夏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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