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石丽云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623********592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川0115刑初152号 |
案号 |
(2021)川0115执1738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石丽云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十四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25日起至2025年5月24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二、被告人王元盛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7月18日起至2025年1月17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三、被告人周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11月2日起至2024年11月1日止。罚金于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缴纳,逾期未缴纳的,强制缴纳。)四、被告人于佳卿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五、被告人李朴存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缓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万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六、被告人卢俊驰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七、被告人兰素娜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六个月,缓刑二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五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八、被告人蔡波犯非法经营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一个月,缓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千元。(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罚金已预缴。)九、公安机关扣押的电子烟共2550.7条,予以没收。被告人石丽云违法所得人民币232,172.5元,继续追缴。公安机关扣押的其他物品,由扣押机关依法处理。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三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温江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