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全建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0823********65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粤0104民初23813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171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确认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与被告全建华签订的编号htja2016100002662578《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编号hyja2016100002662578-y《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于2019年9月8日解除;二、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全建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偿还贷款本金266190元、手续费48172.35元及利息(计至2019年10月6日的利息5851.64元;从2019年10月7日起的利息按照上述《中银信用卡购车分期付款借款合同》的约定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三、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全建华向原告中国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广州越秀支行清偿保全费2261元;四、被告陈海燕对被告全建华的上述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6050元,由被告全建华、陈海燕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不交的,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7-12
发布时间
2021-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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