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孔燕翔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41424********303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8)粤0104民初36870号 |
案号 |
(2021)粤0104执21829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被告孔燕翔应向原告广东合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支付2017年7月至2018年7月的房屋使用费(参照房管部门公布的同时期同地段同类房屋租金参考价计付,且以不超过每月3000元为限)并计付逾期付款违约金(从2017年8月1日起计至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止,每日以当月所欠房屋使用费为本金,参照中国人民银行规定的金融机构计收逾期贷款利息的标准计付)。自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次日起的逾期付款违约金,被告应按上述标准逐月向原告计付至实际付清上述所欠房屋使用费之日止。二、驳回原告广东合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969.80元,由原告广东合润投资发展有限公司负担50元,被告孔燕翔负担2919.80元。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当事人上诉的,应在递交上诉状次日起七日内按照不服本判决部分的上诉请求数额向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预交上诉案件受理费。逾期按自动撤回上诉处理。(本页以下无正文)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21-07-12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