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邵艳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3029********2446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豫1523民初1881号
案号
(2021)豫1523执恢3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坤、邵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7日起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利随本清,已支付利息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二、如被告胡坤、邵艳华未按上述期限还清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债权并以被告胡坤、邵艳华抵押物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信房权证新县字第000557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国用2009第000326号,建筑面积为:457.8平方米)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4-06
发布时间
2021-09-17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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