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邵艳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3029********244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豫1523民初1881号 |
案号 |
(2021)豫1523执恢34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新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胡坤、邵艳华于本判决生效后30日内偿还原告河南新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800000元及利息(利息自2018年7月17日起以双方借款合同约定标准计算至本息还清为止,利随本清,已支付利息在结算时予以扣除);二、如被告胡坤、邵艳华未按上述期限还清所欠贷款本金及利息,原告有权向法院申请执行全部债权并以被告胡坤、邵艳华抵押物房地产(房产证号为:信房权证新县字第0005571号,土地使用权证号为:新国用2009第000326号,建筑面积为:457.8平方米)折价、拍卖、变卖的价款优先受偿。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新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4-06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