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阮恒雍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2202********155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闽0981民初3425号 |
案号 |
(2021)闽0981执188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阮恒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借款本金5万元,并支付利息(利息含罚息、复利,截至2019年8月29日的利息为8307.17元,之后的利息按双方签订的借款合同约定的标准计算至借款本息付清之日止);二、阮恒雍自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偿还福安市农村信用合作联社支出的律师代理费2000元;三、黄锦锋对上述两项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四、黄锦锋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阮恒雍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福安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8-12 |
发布时间 |
2021-09-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