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牛一茗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322********2855
执行依据文号
(2018)豫0322民初2836号
案号
(2021)豫0322执恢5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孟津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牛一茗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孟津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90万元及利息(2018年10月31日前利息为172529.2元;之后利息自2018年11月1日起,按月利率16.92‰,计算至借款付清之日止)。二、被告陈旭、董利红对上述借款本息负连带清偿责任,被告陈旭、董利红在实际履行上述保证责任后,有权按自己实际承担的金额向被告牛一茗追偿。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23380元,保全费5000元,共计28380元,由被告牛一茗、陈旭、董利红共同负担,并限三被告在本判决书生效后七日内向本院交纳,逾期不交纳,本院将依法强制执行。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孟津县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3-19
发布时间
2021-09-16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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