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严静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40202********2027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皖1302民初6157号
案号
(2021)皖1302执49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原告许敬光与被告郭铜光、严静2013年4月10日签订的《房屋买卖协议》有效;二、被告郭铜光、严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协助原告许敬光办理宿州市拂晓大道以西、规划西外环路以东宿州千亩园﹒凯旋百年小区a-2#楼0101室房屋的过户手续,办理过户手续所需相关费用由原告许敬光负担;三、被告郭铜光、严静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支付原告许敬光违约金5万元;四、驳回原告许敬光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100元,保全费用2770元,由郭铜光、严静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6上诉于安徽省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宿州市埇桥区人民法院
省份
安徽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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