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岑宇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22732********7319
执行依据文号
(2015)曹刑初字第371号
案号
(2021)鲁1721执150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曹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王建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军峰宣告的缓刑。三、被告人王军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已交纳罚金一万元,剩余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岑宇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曹县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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