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岑宇坤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732********731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5)曹刑初字第371号 |
案号 |
(2021)鲁1721执150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曹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王建伟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八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二、撤销河北省承德市双滦区人民法院(2014)双滦刑初字第73号刑事判决书对被告人王军峰宣告的缓刑。三、被告人王军峰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万元;与原判有期徒刑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四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七十一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9年7月3日止。已交纳罚金一万元,剩余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四、被告人岑宇坤犯销售假冒注册商标的商品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十万元。 (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5年6月12日起至2018年12月11日止。罚金限自本判决生效之次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曹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山东 |
立案日期 |
2021-04-19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