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易明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0311********2033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赣0302民初2543号
案号
(2021)赣0302执2024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1、被告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偿还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42837.52元;2、被告易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个月内支付原告萍乡安源富民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截至2019年6月3日借款利息(含罚息、复利)4116.83元,后续利息(含罚息、复利)按月利率13.5‰另行计算至实际清偿日止;3、被告漆沙、李小雪对上述一、二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973.86元,由被告易明、漆沙、李小雪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萍乡市安源区人民法院
省份
江西
立案日期
2021-07-22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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