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余芳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10106********0424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川0105民初4773号 |
案号 |
(2020)川0105执恢58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冯骥、余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威、夏利华归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并支付以2?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每年2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moved]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removed]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00元,由被告冯骥、余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四川 |
立案日期 |
2020-09-10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