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余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510106********0424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川0105民初4773号
案号
(2020)川0105执恢58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冯骥、余芳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陈威、夏利华归还借款本金2?100?000元,并支付以2?100?000元为基数,自2015年11月1日起至本金付清之日止,按每年20%的标准计算的利息。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removed]slc(98761,0)?)》第二百五十三条(?[removed]slc(98761,229)?)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25?200元,减半收取12?600元,诉讼保全费5?000元,共计17?600元,由被告冯骥、余芳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此页无正文)代理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成都市青羊区人民法院
省份
四川
立案日期
2020-09-10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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