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广东汇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767332****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粤01民终4174号 |
案号 |
(2019)粤0111执993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春兰花园业主委员会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九十日内完成对春兰一街3号地下室水泵房的维修整改,使春兰一街3号201房在水泵房运作时的噪声降至不超过2类声环境功能区A类房间室内昼间和夜间的噪声排放限值,即在频率分别为:31.5Hz、63Hz、125Hz、250Hz、500Hz的情况下,昼间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分别为:79dB、63dB、52dB、44dB、38dB;夜间结构传播固定设备室内噪声排放限值(倍频带声压级)分别为:72dB、55dB、43dB、35dB、29dB;室内噪声排放限值为:昼间45dB(A)、夜间35dB(A)。二、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被告春兰花园业主委员会赔偿原告赖雄、叶玉莲精神损害抚慰金10000元。三、被告广东汇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对上述判决第一项、第二项承担连带责任。四、驳回原告赖雄、叶玉莲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照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50元、鉴定费3000元,由原告赖雄、叶玉莲负担受理费367元,被告春兰花园业主委员会、广东汇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共同负担受理费183元、鉴定费3000元(上述受理费、鉴定费已由原告预交,原告同意由被告春兰花园业主委员会、广东汇沣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履行本判决时将其应承担部分直接支付给原告赖雄、叶玉莲)。二审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东 |
立案日期 |
2019-10-10 |
发布时间 |
2019-12-17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
关联企业
企业名称 |
|
法定代表人 |
尚维平 |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
914400007673320431 |
登记机关 |
广州市越秀区市场监督管理局 |
注册地址 |
广东省广州市越秀区华乐路53号华乐大厦8B房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