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建国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32423********0417
执行依据文号
(2021)冀0609刑初17号
案号
(2021)冀0609执7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人朱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大伟的损失为医疗费53941.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920元、误工费用618.08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6479.66元,由被告人朱建国一次性赔偿朱大伟上述损失的90%,即50831.6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大伟的兵他诉讼请求。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省份
河北
立案日期
2021-06-21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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