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朱建国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132423********041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冀0609刑初17号 |
案号 |
(2021)冀0609执70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朱建国犯故意伤害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三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20年10月9日起至2024年12月30日止。)二、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大伟的损失为医疗费53941.58元、住院伙食补助费800元、护理费920元、误工费用618.08元、交通费200元,共计56479.66元,由被告人朱建国一次性赔偿朱大伟上述损失的90%,即50831.69元,于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三、驳回附带民事诉讼原告人朱大伟的兵他诉讼请求。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保定市徐水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北 |
立案日期 |
2021-06-21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