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白海涛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031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2民初5058号
案号
(2021)辽0102执4071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与被告白海涛、李燕玲、谢红于2013年10月8日签订的《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个人贷款周转易协议书》;二、被告白海涛、李燕玲、谢红于2020年8月31日前一次性偿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借款本金2,234,296.63元、利息5,847.46元、罚息54,717.27元、复息150.22元,总计2,295,011.58元(以上本金及利息、罚息、复息截止日为2020年3月4日,具体偿还金额以实际还款日结清额为准);并自2020年3月5日起按《个人授信及担保协议》、《周转易协议书》约定的计息办法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逾期利息、罚息、复息至本调解书实际偿还之日止;三、若被告白海涛、李燕玲、谢红逾期给付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上述款项,则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可依法对登记在被告李燕玲名下位于沈阳市沈河区小西路87-2号2-6-2,建筑面积247.96平方米的房产及被告谢红名下位于沈阳市皇姑区华山路99号1-4-1,建筑面积115.12平方米的房产行使抵押权,并在上述债权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四、双方再无其他纠纷。上述协议,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确认。案件受理费25,160.00元,减半收取12,580.00元,保全费5,000.00元均由被告白海涛、李燕玲、谢红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19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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