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毛明启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62330********3751
执行依据文号
(2019)鲁0602民初13954号
案号
(2021)鲁0602执272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限被告毛明启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10日内支付原告刘立强工程款239000元,并自2015年8月28日起至2019年3月28日止,以58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3月29日起至2019年8月9日止,以139000元为基数,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贷款利率,自2019年8月20日起至被告履行之日止,以239000元为基数,按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赔偿利息损失给原告。被告毛根平、被告毛训军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毛明启、被告毛训军、被告毛根平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523元减半收取3262元、保全费1715元,由被告毛启明、被告毛训军、被告毛根平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烟台市芝罘区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4-14
发布时间
2021-09-18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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