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石永强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150428********34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6)内0428执00973号
案号
(2021)内0428执恢26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中国人民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北京市分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内赔偿原告王树廷医疗费、误工费、护理费、伙食补助费、营养费、伤残赔偿金、精神抚慰金合计107341.33元。二、被告石永强赔偿原告王树廷超出交强险限额部分的各项损失64457.87元(175799.20元-交强险限额107341.33元-4000元)。上述一、二项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付清。三、被告杨百森、刘思学不承担赔偿责任。四、驳回原告王树廷的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80元(原告预交),减半收取1740元,鉴定费用1620元,以上合计3360元,由被告石永强负担,于本判决生效后立即给付原告。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喀喇沁旗人民法院
省份
内蒙古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时间
2021-09-19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其他规避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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