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吴向明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122********32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黔2629民初460号民事判决书 |
案号 |
(2021)黔2629执33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被告吴向明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 10 日内支付原告刘开培劳务欠款 32000 元。- 3 -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的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 600 元,减半收取 300 元(原告已预交),由被告吴向明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剑河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9-18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