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朱梅花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2501********352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4201民初351号
案号
(2021)新4201执778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塔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卢振西、朱晓静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一次性向原告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252000元、支付逾期利息43708.77元(利息从2017年2月20日至计算2018年9月5日止),并于2018年9月6日起按月息11.808075‰支付逾期利息至贷款还清止;二、被告张广龙、朱梅花、张雪军、黄宇阁、马成、马金梅、李维甸、顾金兰对上述借款本金及利息承担连带担保责任,其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卢振西、朱晓静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5735.64元,适用简易程序审理减半收取2867.82元,邮寄费760元,合计3 627.82元,由被告卢振西、朱晓静承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9-20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