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曹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70982********611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鲁0982民初7777号
案号
(2021)鲁0982执184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泰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史猛判决生效七日内支付原告购车款33000元,并赔偿原告的经济损失(以本金33000元为基数,自2020年10月12日起至付清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计算)。二、被告曹坤对本判决第一项款项承担连带责任,其承担责任后有权向史猛追偿。超出履行期限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13元、保全费370元,共计683元由被告史猛、曹坤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泰市人民法院
省份
山东
立案日期
2021-05-10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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