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杨宁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522229********55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黔0621刑初86号 |
案号 |
(2021)黔0621执86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贵州省江口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判决如下:一、被告人吴定福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四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8日起至2021年5月27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本院,上缴国库)。二、被告人麻远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日起至2020年8月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本院,上缴国库)。三、被告人杨长望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万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20年5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本院,上缴国库)。四、被告人向宽华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1月24日起至2019年11月23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本院,上缴国库)。五、被告人杨宁波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二年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6年12月22日起至2019年4月21日止;罚金限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三十日内一次缴纳本院,上缴国库)。六、责令五被告人退赔本案各被害人被盗财物。七、扣押作工具吉利轿车一辆(暂存于江口县公安局)、随案移送吉利轿车钥匙一把、行车证一本、苹果手机二部、oppo手机一部、vivo手机二部、弹簧刀一把,依法予以没收。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江口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贵州 |
立案日期 |
2021-07-20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