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古鹏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81********4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81民初1054号
案号
(2021)辽0181执201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新民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古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代偿款人民币14816.45元;二、被告古鹏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保费人民币933.33元;三、被告古鹏于本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违约金,以人民币14816.45元为基数,从2014年6月3日起至2019年8月19日,按照中国人民银行同期同类贷款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从2019年8月20日起至本判决生效之日止按照同期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公布的贷款市场报价利率(上浮30%)计算支付;如果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四、驳回原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的其他诉讼请求。案件受理费239元,公告费560元,均由被告古鹏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新民市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6-03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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