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辛明权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323********2818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323民初1552号(2021)辽03民终928号 |
案号 |
(2021)辽0323执1016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在交强险限额内赔偿原告敖玉兰残疾赔偿金92500元,精神损害抚慰金为17500元,合计110000元。二、被告辛明权于判决生效后30日内赔偿原告敖玉兰医疗费114682.85元(已扣除被告平安财险鞍山支公司垫付医疗费10000元),住院伙食补助费6400元,护理费8364.2元,误工费13500元,交通费3000元,复印费121.6元,鉴定费1000元,剩余残疾赔偿金289340元,合计436408.65元的70%,即305486.06元。被告辛明权垫付3400元,应予扣除,被告辛明权应赔偿原告敖玉兰302086.06元。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8154元,减半收取4077元,由被告中国平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鞍山中心支公司承担981元,被告辛明权承担2695元,由原告承担401元。(原告预交案件受理费4077元)。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鞍山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岫岩满族自治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6-24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