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谢娟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350825********0749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1)闽0825民初915号 |
案号 |
(2021)闽0825执120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华勋、谢娟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偿还福建连城杭兴村镇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99945.62元及利息2581.57元,并支付自2021年2月24日起至判决履行完毕之日止,以本金99945.62元为基数按月利率千分之9.02625计算的利息;二、陈权、周钰林对华勋、谢娟上述应支付款项承担连带清偿责任;三、陈权、周钰林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华勋、谢娟向追偿。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限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连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福建 |
立案日期 |
2021-07-13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