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黎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3********334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102民初20498号 |
案号 |
(2021)辽0102执631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向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支付尚欠本金usd1,112,685.39,及截至2018年6月21日止的利息usd4,698.55,并支付以本金usd1,112,685.39为基数,按年利率6.3%计算的罚息,自2018年6月22日起计算至款项还清之日止;二、被告宋铁铭、黎源、辽宁优凯美化工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追偿;三、被告同益实业集团有限公司、辽宁同益投资有限公司、抚顺市液化气有限公司、锦州同益嘉合储运有限公司、抚顺市同益蜡业有限公司、辽宁恒信石化有限公司、辽宁嘉合精细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志诚石油化工有限公司、辽宁合顺化工有限公司、辽宁佳顺化工有限公司、广州诚恒化工有限公司、防城港市恒盛船务有限公司、天津老舵手海运有限公司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及本案案件受理费承担连带保证责任;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就其实际清偿部分向债务人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追偿;四、被告金成庆对本判决第一项确定的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的付款义务在5,000元额度内承担连带责任;五、驳回原告辽阳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其他诉讼请求。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72,178元,由被告辽宁同益石化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照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高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和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9 |
发布时间 |
2021-09-22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