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敏辉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202********2510
执行依据文号
(2009)端民商初字第562号
案号
(2021)粤1202执恢1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何志坚与被告邓敏辉于2008年6月25日签订的《租赁合同》。二、被告邓敏辉已交付原告何志坚的押金人民币400元归原告何志坚所有。三、被告邓敏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肇庆市阅江路335号房屋重建费用人民币20910元给原告何志坚。四、被告邓敏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赔偿租金损失给原告何志坚(按400/月,从2009年2月1日起计至被告邓敏辉付清肇庆市阅江路335号房屋重建费用人民币20910元给原告何志坚时止)。五、被告邓敏辉应在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七日内支付鉴定费、评估费人民币10200元给原告何志坚。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肇庆市端州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05
发布时间
2021-09-22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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