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刘路璐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50205********002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桂0222民初1721号 |
案号 |
(2021)桂0222执892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李汉伟、刘路璐共同偿还3200000元借款本金给原告柳城县越达贸易有限公司,并支付相应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2019年11月8日前的利息为800000元,2019年11月8日之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柳城县越达贸易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位于柳州市阳和大道北2号盛天龙湾20栋19-14的房产(柳房权证字第d0235414号)按抵押的先后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用于受偿上述第一项债务;三、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李汉伟、刘路璐支付律师费155882元给原告柳城县越达贸易有限公司;四、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李汉伟、刘路璐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原告柳城县越达贸易有限公司。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柳城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广西 |
立案日期 |
2021-06-17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