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路璐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50205********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20)桂0222民初1721号
案号
(2021)桂0222执892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柳城县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第二十九条、第三十一条之规定,判决如下:一、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李汉伟、刘路璐共同偿还3200000元借款本金给原告柳城县越达贸易有限公司,并支付相应逾期还款利息(以尚欠款项为基数,2019年11月8日前的利息为800000元,2019年11月8日之后以尚欠借款本金为基数,按年利率24%计付至所有款项还清之日止);二、原告柳城县越达贸易有限公司对抵押物即位于柳州市阳和大道北2号盛天龙湾20栋19-14的房产(柳房权证字第d0235414号)按抵押的先后顺序享有优先受偿权,有权以该房产的折价或者以拍卖、变卖该房产的价款优先用于受偿上述第一项债务;三、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李汉伟、刘路璐支付律师费155882元给原告柳城县越达贸易有限公司;四、被告柳州市柳城县旭泓锰品有限公司、李汉伟、刘路璐支付财产保全费5000元给原告柳城县越达贸易有限公司。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柳城县人民法院
省份
广西
立案日期
2021-06-17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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