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刚乾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410927********3010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7)豫0926刑初412号 |
案号 |
(2021)豫0926执152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范县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人孙刚乾犯合同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30万元;犯诈骗罪,判处有期徒刑十四年,并处罚金人民币50万元;数罪并罚,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八年,并处罚金人民币80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之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7年1月10日起至2035年1月9日止。所判罚金限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二、被告人孙刚乾的违法所得,责令退赔。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次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濮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范县人民法院 |
省份 |
河南 |
立案日期 |
2021-06-30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