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李想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6********4912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105民初7159号
案号
(2021)辽0105执2306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解除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与被告李想、马东路、沈阳顺迪通经贸有限公司之间签订的《个人贷款合同(抵押、保证)》;二、被告李想、马东路共同偿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贷款本金3,322,874.73元;三、被告李想、马东路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贷款利息(包括罚息)共计139,410.29元(截止至2019年4月17日);四、被告李想、马东路共同支付原告中国光大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皇姑支行贷款本金3,322,874.73元的利息、罚息和复利(自2019年4月18日起至贷款全部清偿之日止,按双方所签的贷款合同约定计息方法计算);五、被告沈阳顺迪通经贸有限公司对上述第二至第四项承担连带偿还责任;六、驳回原告其他诉讼请求。上述款项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付清。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4,498元,保全费5,000元,均由被告李想、沈阳顺迪通经贸有限公司共同承担,被告沈阳顺迪通经贸有限公司对此负连带给付义务。如不服本判决,可于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皇姑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4-02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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