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邢志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521********2297
执行依据文号
(2019)辽0503民初179号
案号
(2021)辽0503执恢37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张国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永贵借款12000元;二、被告张国庆承担上述款项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邢志刚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国庆、邢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9-01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提示:本版块基于公示信息提供,仅供参考。如有争议,以官方信息为准。 错误反馈

Copyright 2021 ubaike.cn闽ICP备08105781号-2闽公网安备35011102350481号声明:本网站为非官方的公示信息查询平台 联系我们:golden123win@hotmail.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