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邢志刚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521********2297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辽0503民初179号 |
案号 |
(2021)辽0503执恢375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国庆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0日内偿还原告陈永贵借款12000元;二、被告张国庆承担上述款项自2017年9月11日起至付清之日止的利息,利息按年利率24%计算;三、被告邢志刚对上述一、二项判决承担连带给付责任。案件受理费100元,由被告张国庆、邢志刚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本溪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本溪市溪湖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9-01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