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孙军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1102********2535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6)辽1102刑初38号 |
案号 |
(2021)辽1102执553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撤销辽宁省海城市人民法院(2013)海刑二初字第00209号刑事判决书中对罪犯孙军宣告缓刑四年的执行部分。二、被告人孙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十五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万元,与原犯虚开增值税发票罪,判处有期徒刑三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万元,合并执行,决定执行有期徒刑十七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三十三万(已缴纳三十万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缴纳)。张军犯贩卖毒品罪,判处有期徒刑八年六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犯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有期徒刑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决定合并执行有期徒刑八年八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二千元。(刑期自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从2015年8月5日起至2024年4月4日止)(罚金自判决生效后三个月内一次缴纳)。三、没收被告人孙军毒资人民币二万二千七百元、作案工具电子称两个,上缴国库。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直接向辽宁省盘锦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两份。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盘锦市双台子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7-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