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孙刚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24********361X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1271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364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孙刚、尤丹、孙颜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息共计93980.6元;二、被告孙刚、尤丹、孙颜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贷款本金80000元的利息、罚息等(自2019年6月1日起至实际清偿之日止,按合同约定计算);三、被告孙刚、尤丹、孙颜文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给付原告上海浦东发展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2000元;四、被告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对上述一、二、三项给付内容承担连带责任。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义务,则按《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给原告迟延履行期间的利息。案件受理费2149元,保全费960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孙刚、尤丹、孙颜文、沈阳天赢粮贸有限公司承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25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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