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邓颖雅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41802********0523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04民初7505号
案号
(2021)粤0104执2320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邓颖雅应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十日内,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偿还截至2019年11月10日的信用卡透支欠款本金93402.67元、利息23184.03元、账单分期手续费8970.84元以及截至2016年12月31日的滞纳金21790.13元,利息从2019年11月11日起按《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约定的标准计付至欠款清偿之日止。如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47元,由被告邓颖雅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本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越秀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02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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