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钱坤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2723********0014
执行依据文号
(2020)粤0111民初10583号
案号
(2021)粤0111执14233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被告钱坤向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归还欠款本金95966.6元及利息(截至2019年12月2日利息为27869.15元,自2019年12月3日起的利息以95966.6元为本金按照《招商银行信用卡(个人卡)通用领用合约》的约定计付至上述欠款本金实际清偿之日止);二、驳回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的其他诉讼请求。本案受理费1648元,由原告招商银行股份有限公司信用卡中心负担224.73元,被告钱坤负担1423.27元,被告钱坤应负担部分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向本院缴纳。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广东省广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广州市白云区人民法院
省份
广东
立案日期
2021-08-27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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