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刘文燕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410782********0020
执行依据文号
(2015)辉民金初字第190号
案号
(2021)豫0782执恢1039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辉县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判决如下:一、被告河南隆生铜业有限公司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河南辉县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分公司借款本金3400000元及利息282333.83元(计算至2015年8月20日止),并支付从2015年8月21日至本金还清之日止的利息(按双方约定的逾期利率计算);二、被告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文燕、郭立宾对上述款项承担连带责任保证。 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6258元,减半收取18129元,由被告河南隆生铜业有限公司、辉县市亨泰建材有限责任公司、刘文燕、郭立宾共同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辉县市人民法院
省份
河南
立案日期
2021-08-06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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