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段静伟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210103********2721
执行依据文号
(2020)辽0103民初1684号
案号
(2021)辽0103执3540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民政大厦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之日起15日内偿还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贷款本金3247079.03元、利息8569.04元(截至2019年12月3日,自2019年12月4日起的利息、罚息,按合同约定计算至实际清偿之日止);二、如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民政大厦逾期履行上述第一项义务,则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对被告段静伟抵押房产[坐落于沈河区南乐郊路1号(5-6层)、建筑面积1130.15平方米]享有优先受偿权;三、被告张国庆对上述第一项义务承担连带给付义务,被告张国庆承担保证责任后,有权向被告沈阳市沈河区民政大厦追偿;四、驳回原告沈阳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河支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32845元,公告费400元,由被告段静伟、张国庆、沈阳市沈河区民政大厦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省份
辽宁
立案日期
2021-05-21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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