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张玥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210404********1826 |
执行依据文号 |
(2020)辽0103民初11622号 |
案号 |
(2021)辽0103执3577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张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拖欠借款本金319029.90元;二、被告张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偿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截止2020年3月21日所欠利息(含罚息、复利)5124.58元,以及自2020年3月22日起至本判决确定的债务实际清偿之日止借款本金319029.90元的利息(含罚息、复利,按合同约定标准计算);三、被告张玥于本判决发生法律效力后十日内,一次性支付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律师费1620.77元;四、如被告张玥逾期履行本判决第一项、第二项、第三项义务,则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对抵押于原告的被告张玥所有位于沈阳市东陵区东陵路240-2号(5-7-1)的房屋[建筑面积79.20平方米,权属证书编号: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权第0023297号,不动产登记证明编号:辽(2018)沈阳市不动产证明第0032658号]在抵押权利范围内享有优先受偿权;五、驳回原告丹东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沈阳分行的其他诉讼请求。如被告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6162元,保全费2141元,公告费800元,由被告张玥负担。如不服本判决,可以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辽宁省沈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沈阳市沈河区人民法院 |
省份 |
辽宁 |
立案日期 |
2021-05-24 |
发布时间 |
2021-09-24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