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
李志红 |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
654201********0843 |
执行依据文号 |
(2019)新4201民初349号 |
案号 |
(2021)新4201执780号 |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
一、被告李飞忠于本判决生效后十五日内偿还原告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借款本金150000元,利息15524.91元(自2018年10月9日起利息另行计算)。二、被告靳发启、张学燕、李安江、白春燕、赵运华、陈明堂、王昆、秦彩霞、李海生、张艺、李志红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805.27元,邮寄费800元,合计2605.27元,由被告李飞忠负担。 |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 |
执行法院 |
塔城市人民法院 |
省份 |
新疆 |
立案日期 |
2021-04-08 |
发布时间 |
2021-09-23 |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