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王婷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654201********4128
执行依据文号
(2019)新4201民初1111号
案号
(2021)新4201执785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塔城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一、被告赵雁文、王婷于本判决生效后三十日内一次性向原告新疆塔城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偿还贷款本金1 250 000元、利息162 361.03元(暂算至2019年4月4日),合计1412361.03元;二、被告朱惠岭、黄辉、吉校平、李生龙、吴锦玉、朱立娟、成云对上述贷款本金、利息承担连带清偿责任。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延迟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案件受理费17 549.62元,减半收取8 774.81元,邮寄费840元,合计9 614.81元,由被告赵雁文、王婷负担。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塔城市人民法院
省份
新疆
立案日期
2021-04-08
发布时间
2021-09-23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有履行能力而拒不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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