失信被执行人详情
失信被执行人
巫丹
身份证号/组织机构代码
350583********0103
执行依据文号
(2021)闽0583民初4008号
案号
(2021)闽0583执5797号
做出执行依据单位
南安市人民法院
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
被告陈永刚、巫丹应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偿还原告福建南安农村商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溪美支行信用卡透支本金199991.82元和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计至2021年1月22日为7318.54元,违约金计至2021年1月22日为564.18元,自2021年1月23日起至实际还款日止的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按《福建省农村信用社、农商银行福万通普惠金融卡贷记卡领用合约》、《福建省农村信用社联合社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章程》和《福万通普惠金融贷记卡用卡须知》规定计算,但本金透支分期手续费、违约金总额以年利率24%为限)。
被执行人的履行情况
-
执行法院
南安市人民法院
省份
福建
立案日期
2021-08-12
发布时间
2021-09-24
失信被执行人行为具体情形
违反财产报告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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